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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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上 訴 人 謝秋惠
被 上訴人 詹家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02年8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收受(經10日發生)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