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参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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