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七號
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搶奪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行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八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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