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二0號
原告鉅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蓮 右原告與被告三松事務機器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陸佰元折合銀元叁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