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0一一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元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佰貳拾肆元本件程序費用陸拾捌元合計叁萬叁仟貳佰玖拾貳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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