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五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甲○○先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六九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且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