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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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破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蘇林美珠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相對人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右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林美珠為相對人尚德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因經營不善,無法繼續營業,現存資產僅值新台幣(下同)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惟積欠租稅債權共壹仟壹佰伍拾萬陸仟肆佰叁拾元,顯已無足夠賸餘財產可供清償債權,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宣告之目的,在使全體債權人獲公平滿足,其實質要件除須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外,並以有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如債權人僅有一人,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查相對人所積欠之租稅債權,為第一優先債權,相對人之資產,既已不足支付財團費用,且無法清償第一債權,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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