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四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李翠芬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壹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二五二二一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四○元申請戶籍謄本規費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一三六元合計二五七一七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