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72號原告 梁軒齊
梁容真 共同法定代理人 梁永德 原告與被告 江杰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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