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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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苗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苗簡字第341號原告 賴怡津 訴訟代理人 賴嘉東 被告 柯珮倫
柯怡安 陳武志 柯隆閔 徐明賢 蔡婉如 柯仲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預納測繪費用新臺幣1萬0700元。
理由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未果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本件係訴請分割共有物事件,囑託地政事務所測繪分割圖說所需費用當屬訴訟必要支出,應由原告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逾期將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次第處理。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