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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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64號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湧和 等3人間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苗栗縣○○市○○段○○○○○號土地及107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暨上開土地建物收件字號分別為92年苗地資字第116610號、101年苗地資字第00000號之異動索引,並依上開資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