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93號
原   告  張鈞幃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麗農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5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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