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25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林
       趙詠鋒
       趙秀霞
       陳興順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謝文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文能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417元(計算
式:279X11900X5/54=30741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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