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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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右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鄭順議顏碧珠 夫婦冒用聲請人之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涉有刑事偽造文書等罪嫌,聲請人已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依法請求鈞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云云。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係以訴外人鄭順議、顏碧珠夫婦冒用聲請人之名義向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涉有刑事偽造文書等罪嫌,而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惟查該案並非以鄭順議、顏碧珠夫婦二人在本件民事訴訟中生有犯罪嫌疑情事,且該署檢察官亦尚未對鄭順議、顏碧珠夫婦提起公訴,聲請人所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本院自無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可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吳惠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B書記官郭文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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