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七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二五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捌拾陸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折合銀圓伍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伍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茲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不繳,即依法廢棄原判決,並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王明宏~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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