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破字第四○號
聲請人協和圖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美碧 代理人 李文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宣告協和圖書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 武燕琳 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得聲請法院宣告破產,破產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下同)八十一年三月五日成立,從事圖書、雜誌、文具、教具之買賣,開業伊始業積平順。惟近年來,國內百業蕭條,圖書業亦受波及,致交易清淡滯銷置放倉庫,債台日漸高築,公司已無力清償債務,依公司目前之財務狀況觀之,財產方面剩餘現金一百十六萬餘元,其他別無所有,而所負債務除一般債務二千七百八十二萬六千零二十四元,尚需繳納國稅局預估八十九年度、九十年度共計約為二千九百五十三萬九千五百二十八元之債務,聲請人顯已不能清償債務,若不宣告破產將無法解決,為此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資產負債表一件、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件、負債狀況說明書一件、債權人清冊三件、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一件、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含董事、股東名單)影本一份、債權人明細表影本二紙、活期存款存摺影本一份、經營協調會通知影本一件、經營協調會會議紀錄影本一份、簽到單影本一件、說明書影本三紙、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損失申請書影本四十九紙、照片二張為證,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李國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僅破產人得抗告,如破產人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