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685號聲請人 陳鴻勝 上列聲請人陳鴻勝因與相對人 劉韋宏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鴻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狀尾未蓋章或簽名,請具狀補正或到院補蓋章、簽名。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請具狀釋明該系爭本票(票號:CH546283)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四、請提出相對人劉韋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