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叁拾伍點伍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有明文規定。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聲請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九十二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號),惟查獲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小包(合計淨重三十五.五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前述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色粉末二包(驗得淨重三十五.五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一紙在卷可稽,屬違禁物,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清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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