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信宏 被告富邦藥品有限公司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審判長法官謝靜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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