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720號
原 告 林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燕 等間確認界址間確認界址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5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10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
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