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4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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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41號
原告 林真廷
被告 鄭翔耀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字第93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94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明知於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並無特殊限制,且蒐集人頭帳戶用以犯罪之社會現象層出不窮,以各種犯罪手法使民眾匯款至人頭帳號內以非法取得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刑事追訴,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使用,有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並可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竟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10日以前某日,在桃園市大溪區某處,將其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供其所屬詐騙集團做為轉帳及匯款之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騙集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9月11日10時17分許,透過交友軟體乾杯cheers認識暱稱為「 王聰俊 」之人,並加為LINE好友,稱目前投資比特幣高峰穩賺不賠,邀請加入db交易所(http://www.dbontrade.com)投資平台,及飛翔國際貿易LINE群組,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75萬元至被告所有系爭帳戶內,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5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其先前所提書狀則以:其尚在服刑,暫無能力賠償,希望能待出監後再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於前揭時地因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而將款項匯至被告所有系爭帳戶,且被告因前開交付系爭帳戶行為而涉犯幫助洗錢罪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9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在案,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刑事案件卷宗查明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正,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應屬有據。至被告雖以上開言詞置辯,然此僅為其個人清償能力之問題,並不影響其所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是被告前揭所辯,尚無足採。
㈡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經原告舉證證明定有期限,應認屬未定期限債務,依上開規定,被告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業於111年9月1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是原告就上揭所得請求之金額,尚得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1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而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就此部分自無諭知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又原告所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在促使法院為此職權之行使,本院自不受其拘束,仍應逕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然本件既已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自無再命原告提供擔保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陳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