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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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318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誠興業有限公司、 陳秀瑄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新誠興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