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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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進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進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朱進忠前於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一編號1至2、附表二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2所示案件均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書記官白豐瑋【附表一】受刑人朱進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15日110年12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002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2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73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28日111年10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基簡字第121號111年度簡上字第73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15日111年10月12日得否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82號(編號1已於111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956號【附表二】受刑人朱進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藥事法等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9年01月10日110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07號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度偵字第785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67號111年度訴字第34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3日111年6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767號111年度訴字第34號確定日期110年9月14日111年7月7日得否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07號(編號1經入監執行,已於111年1月17日執行完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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