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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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銀生
籍設住○○市○鎮區○○路000號(桃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銀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銀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6月25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668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2年9月2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668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