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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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賜福 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賜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賜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萬843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