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23號原告 楊明恭 被告 魏茂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6,070元(依原告請求之南投縣○○鄉○○○段⑴495-8地號、⑵495-212地號、⑶495-213地號、⑷495-214地號,依其全部面積⑴1,862平方公尺、⑵3,500平方公尺、⑶3,244平方公尺、⑷2,665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地價均每平方公尺170元,其價額各⑴316,540元、⑵595,000元、⑶551,480元、⑷453,050元,合計1,916,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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