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告元成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評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合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86,2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6,04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