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原住臺中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零肆萬零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650,708元,及自民國9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2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被告應給付原告407,787元,及自9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17%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聲明為:被告給付2,040,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揆諸前述規定,依法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訴外人 郭汶瑄 於92年7月25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①200萬元、②50萬元,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①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減政府補貼利率0.25%機動調整、②原告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2.43%機動調整。上開二筆貸款本息分別繳至①97年11月24日、②97年12月24日,即未按期繳納,尚欠本金①1,636,113元、②404,698元,依房屋貸款契約第12條第1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語。
二、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及利率變動表各二份為證,經核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訴外人郭汶瑄向原告借款,既未依約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為其連帶保證人,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2,040,81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之本金為2,058,495元,嗣於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時,具狀聲明減縮請求之本金為2,040,811元,該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玉門附表: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債權原本││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逾期六個月以內│逾期六個月以上││(新台幣)││(年息)│按原利率百分之│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二十計算│├─────┼────────┼────┼───────┼───────┤│1,636,113│自97年11月25日起│2.975%│自97年12月26日│自98年6月26日││元│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6月25│起至清償日止│││││日止││├─────┼────────┼────┼───────┼───────┤│404,698元│自97年12月25日起│5.17%│自98年1月26日│自98年7月26日│││至清償日止││起至98年7月25│起至清償日止│││││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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