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58號
上 訴 人 董冠伶 即 董雅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00,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