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陽壽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森培
訴訟代理人  張翠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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