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2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2255號
上 訴 人  賴建佑
被上訴人 台中公園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施肇芳
訴訟代理人  吳克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年1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民國100年2月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
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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