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52號原告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96年度促字第27939號),惟被告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000元,應繳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6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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