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5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雅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83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㈢提出帳戶交易及繳款明細表,並注意核對金額是否正確,有
  無以利滾利之情形。
 ㈣原告聲請狀內未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應併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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