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52號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雅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83元,應繳
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8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㈢提出帳戶交易及繳款明細表,並注意核對金額是否正確,有
無以利滾利之情形。
㈣原告聲請狀內未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應併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