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51號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彩鳳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881元,應繳裁
   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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