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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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44號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其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72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0,302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72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簡 字第 1244 號裁定(100.12.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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