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3號
原   告  江永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珠娜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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