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1083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國勛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016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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