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30號
原   告  蔡政璜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悅芳王國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0年度雄簡聲字第149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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