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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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6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6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超級大舞台小瑪莉」壹台(含IC板壹片)、新臺幣伍佰壹拾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有關「訊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固坦承上開為警扣得之電子遊戲機具為其所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犯行,辯稱:上開電子遊戲機具並未插電,亦無人把玩云云。經查,上開為警查扣之電子遊戲機具係供不特定工人下工時把玩,為警查扣時,已經插電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被告所辯不足採信。」之記載,更正為「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案係法院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向法院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聲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管轄之合議庭。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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