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 林澤南 即林城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永耕泰企業有限公司土地銀行北桃園分行│101年3月31日│36,750元│FA0四0五0八│││1│ 施俊仰 ││││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佩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