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葉琦瑜 原告與被告 利欣萍 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4,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