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冬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冬琳涉嫌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9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此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物,核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一│電器設備(含電瓶、電桿、撈網)│1套│├──┼─────────────────┼──────┤│二│盛裝用器具│1只│├──┼─────────────────┼──────┤│三│青蛙裝│1套│├──┼─────────────────┼──────┤│四│魚苗拍賣所得贓款│新臺幣2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