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14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明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考之被告李明貴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綦詳,認其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之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誠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前段、第4款後段規定,著於民國101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獲得告訴人 游掌華宥恕 ,全家經濟亟待被告工作賺錢照護,為此盼請勿使被告家中斷炊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觀諸被告已對檢察官起訴書上載犯罪事實大抵坦承不諱,參閱證人游掌華之證詞,復佐本院10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9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101年度家護字第74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內容,悉見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等罪之犯罪嫌疑確然重大,業經本院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忖其迭為同一性質之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犯行涉嫌,又其自陳飲酒、情緒失控或精神狀況不佳導致失態之舉,卻仍屢犯前揭諸罪,此有前開保護令裁定內容得憑,即屬高度家庭暴力危險群之可能性非低,甚更無視前開保護令所作之約束,益徵法治觀念極為淡薄,一再欠乏思省改行、遷善遠罪之舉,影響家庭成員人身安全之危害重大,遂具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仍存,現既尚未判決確定,倘若釋放將生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權衡比例原則,洵含繼續羈押之必要,該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手段加以替代,況且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至論被告主張有關家境需其怙恃等節縱令屬實,惟與羈押原因無涉,究之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限制事由。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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