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079號債權人旭家名園二期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維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玉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鄭玉蘋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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