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吳宇森
相對人 蔡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59號),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附民字第261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合法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既免納裁判費,則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經查: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難認有據,自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