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聲請人 吳宇森

相對人 蔡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59號),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刑事庭110年度附民字第261號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合法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既免納裁判費,則當事人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經查: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免納裁判費,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難認有據,自應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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