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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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簡字第2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聯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弘明製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384元【計算式: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之土地面積共36.18平方公尺(參原判決附圖所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編號A部分面積4.15平方公尺、B部分面積6.65平方公尺、D部分面積9.49平方公尺,及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上編號A1部分面積7.73平方公尺、B1部分面積2.28平方公尺、C部分面積5.88平方公尺)×上開土地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8,800元/平方公尺=318,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