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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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0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八五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全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所載,連同法定利息在內,確定為如主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FK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聲請人支出│├────────┼─────────────┼──────────────┤│││送達郵費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毋││本件程序費用│零│庸繳納│││││├────────┼─────────────┼──────────────┤│合計│參仟元│均由相對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