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債權人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之營業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卷內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與所附證物不符,請釋明何者為是?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