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債權人儷府國宅NO.2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負繳納管理費之依據(例如建物登記謄本)。
二、依聲請狀所敍房屋坐落於桃園縣,而管理委員會卻設於新竹縣尖石鄉,請釋明為何不同,若有誤請更正,並提出管理委員會之備查登記之証明文件影本,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