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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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陳威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更岷字第3931號),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此為刑事訴訟法第
484條定有明文。次按刑期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裁判雖經確定,其尚未受拘禁之日數,不算入刑期內。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1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1日,刑法第45條、第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未決羈押之人經判決確定後仍然監禁者雖尚未備執行手續仍應將此項監禁日數算入刑期,大理院統字第99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又在所羈押之徒刑人犯於判決確定後雖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亦以已執行論,最高法院解字第94號亦可參考。準此,就在押人犯之刑期起算日,依照刑法第45條、第46條規定及前開解釋意旨,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且得就確定前羈押之日數折抵刑期,縱使於裁判確定後,尚未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前,仍以已執行論,而將之計入刑期內,並無疑問。
三、本件聲明異議之要旨,乃係針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105年度執更岷字第3931號」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刑期起算日即「民國104年12月15日」是否正確。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於104年11月25日以
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8月(嗣以104年度執岷字第16951號執行),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嗣並於104年12月15日確定,之後各罪又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252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17號駁回抗告,於105年10月20日確定(嗣以105年度執更岷字第3931號執行),此有前揭裁判及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前揭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判決確定後,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已先就附表編號1至6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6年8月,以104年度執岷字第16951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指揮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4年12月15日,聲明異議人於該案羈押期間104年4月20日至同年12月14日止共計239日折抵刑期,嗣並經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於104年12月31日送監執行,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岷字第0000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聲明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
㈢準此,因聲明異議人為在押人犯,而其所犯各罪確定日期為
104年12月15日,已如前述,且嗣後附表各罪雖再經合併定刑後改以105年度執更岷字第3931號執行,然原以104年度執岷字第16951號已經執行之部分仍不受影響,是以105年度執更岷字第3931號執行指揮書以該日為刑期起算日,依照前揭法律規定及解釋意旨,與法並無違誤。聲明異議人主張應以其實際經檢察官指揮送監執行之日期即104年12月31日為刑期起算之日,容有誤會。
四、綜上,聲明異議人所犯之罪,既於104年12月15日判決確定,其刑期自應從同日起算,則檢察官上開執行指揮書以該日為刑期起算日,並就先前羈押期間折抵刑期所為105年度執更岷字第3931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命令,於法並無違背。從而聲明異議人誤認應自實際經送監執行之日起計算刑期,容有誤會,其據此主張檢察官就前揭執行之指揮為不當,顯無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周綉美附表(節錄自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25號附表一):
┌──┬─────────────────────────┐│編號│主文(沒收部分略載)│├──┼─────────────────────────┤│1│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2│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3│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4│陳威廷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5│陳威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6│陳威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7│陳威廷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8│陳威廷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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